
1、申請條件及辦理依據:
提出異議申請應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體資格。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2、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書;
(2)商標代理委托書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4)異議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注:一份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