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
1、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2、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商標代理委托書》;
(3) 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4)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當附送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