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
1、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2、應提交的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注: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撤銷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