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轉讓
1、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1)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2、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2) 轉讓人和受讓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 轉讓人和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托書;
(4) 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
(5)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提供經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章的中文譯本。